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光照相館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梁善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催告函係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催告函已
送達債務人(如:收件回執正反面或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