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800號
PTDV,113,司促,980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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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慧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富美高卉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
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每100元每日0.1元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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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