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776號
PTDV,113,司促,977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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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賴嬿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1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嬿竹於111年4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
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
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78,458元整。⒉
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
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26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6月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78,458
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458元 賴嬿竹 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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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