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馮順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2項(請求金額新臺幣19,831元)部分,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與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限為
民國97年2月16日,故請提出得自96年8月1日起算違約金,
或提出上開債務於96年7月31日已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
文件(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應經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
全部到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