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716號
PTDV,113,司促,971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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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姿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3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姿嫻於民國11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3
0日止累計98,767元正未給付,其中94,571元為本金;4,103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吳姿嫻於民國111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3
0日止累計46,890元正未給付,其中44,623元為本金;2,174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㈢債務人吳姿嫻於民國112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3
0日止累計163,209元正未給付,其中156,110元為本金;7,0
0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㈣債務人吳姿嫻於民國112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11,905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3
0日止累計101,497元正未給付,其中97,049元為本金;4,35
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571元 吳姿嫻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623元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6110元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7049元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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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