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凱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內附車輛貸款契約書第8條第1項第4款之約
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
到期,故請向王凱倫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