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626號
PTDV,113,司促,962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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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萬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招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X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提出
得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新台幣20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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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