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098元,及其中新臺幣48,7
5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2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
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8日止,帳款尚餘52,098元,及其中
本金48,75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