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譚峻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銘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臺幣(下同)464,000元(400000
+64000=464000)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請求本金64,000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借據,約定
利率為週年利率4%)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①400,000元、②64,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5、②4計
算之利息」。〔催告應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
○市○○里○○巷0○00號」為之,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
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