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鄧逸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彥富即吉正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ZY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吉 正企業社,又吉正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 羅彥富即吉正企業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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