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24號
PTDV,113,司促,9224,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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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鄧逸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彥富吉正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ZY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吉
正企業社,又吉正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
羅彥富吉正企業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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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