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黛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5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55%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28,6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月8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76,08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13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42,8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665元 呂黛宜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55 002 新臺幣76082元 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03 003 新臺幣42832元 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665元 呂黛宜 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6082元 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42832元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