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86號
TCDV,106,訴,2186,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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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6號
原   告 黃欽祺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6 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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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