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042號
PTDV,113,司促,9042,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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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5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憶雯於民國110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
止累計162,529元正未給付,其中161,674元為本金;855元
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674元 郭憶雯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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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