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904號
PTDV,113,司促,8904,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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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鄭月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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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