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
債 權 人 孔繁光
債 務 人 高冠芬
林玉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0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5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5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