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彥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雷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0,000元之債權釋明
文件。(查狀附臺灣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號併辦
意旨書所載被害人為「賴彥維」,而非本件債權人「賴彥雄
」,請確認是否有更名,如有,請提出戶籍謄本供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