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07號
PTDV,113,司促,8507,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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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泓銘
上列聲請人與黎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黎美英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975元繳納醫療
費之釋明文件(如借據、LINE對話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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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