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泓銘 上列聲請人與黎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黎美英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975元繳納醫療 費之釋明文件(如借據、LINE對話紀錄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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