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343號
PTDV,113,司促,834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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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佳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1,500元、違約金新臺幣1,061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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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