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26號
PTDV,113,司促,8026,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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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賴俊江

張庭禎

一、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
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
責任。
二、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024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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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