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41號
PTDV,113,司促,7941,202409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秋萍


債 務 人 張洪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洪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 台幣(下同)6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並提出坐落屏東縣長 治鄉香潭段3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惟僅依上開土地登記 謄本,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上開土地之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或與相對人間存在60萬元消費借 貸契約之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 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8月28日 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 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