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徐永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請求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2.33」(查
借據約定利息以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8%,依貴會所提機動利
率為1.53%,加碼0.8%,應為2.33%)。
二、承上,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