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43號
PTDV,113,司促,7443,202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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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簡屏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322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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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