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020號
PTDV,113,司促,7020,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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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恒義

龔幸

一、債務人陳恒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543元,及自民國1
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對債務人陳恒義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龔幸
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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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