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090號
PTDV,113,司促,1009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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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石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76元,及其中新臺幣1,671
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95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334元,自民國104年12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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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