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2年度,8號
PTDV,112,破,8,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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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祥宏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擔任伊祖母周素真所經營台農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伊母周佳玲所經營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上開公司因經濟不景氣及資金周轉不靈, 而無力清償債務,伊因此受連累而積欠高額債務,數額高達 約新台幣(下同)1億677萬9,064元,伊每月收入僅2萬9,000 元,除現金40萬元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爰聲請裁定 宣告破產,俾利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 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 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 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1、3款、第97條及第1 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程序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 ,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 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 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 ,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 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故若有此情狀,聲請 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仍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司法 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一節,業據其提出債權人 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 報告書及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 單、勞保明細、凱基人壽保險單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及納 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為證,其財產狀況如附表所 示,足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㈡惟按財團費用包括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



費用。而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 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 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 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 之債務,破產法第95條及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卷內 所附臺灣省113年為扶養他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為每月1萬7, 076元,且依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以此計算聲請人 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40萬9,824元(計算式:17076×12× 2=409824)。而破產程序之進行具有一定繁雜性,依破產 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 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實務上多指定律師、會 計師等專業人員擔任破產管理人。參酌律師每審級案件收 費標準約為6萬至10萬元,本件宣告破產後,縱使未選任 監查人(破產法第120條第1款參照),破產財團所需費用 至少需46萬9,824元(計算式:60000+409824=469824)。 然依附表所示,本件聲請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價額為40萬5, 401元,尚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以支付前述46萬9,824元, 以及破產程序中所需花費之管理、分配等必要財團費用暨 其他可能發生之財團債務。依上揭說明,實難認本件有宣 告破產之實益及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破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聲請人之財產狀況
㈠所有財產(積極財產):40萬5,401元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或金額 本院卷頁碼 備註 1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保單號碼:D0000000) 5,400元 第83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月1日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郵局存款 1元 第85至86頁 3 郵政匯票 40萬元 第81頁 合計 40萬5,401元
㈡所負債務(消極財產):1億678萬4,504元 編號 債權人 債務餘額 本院卷頁碼 備註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52萬3,400元 第37至38頁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837萬7,428元 第39至40頁 2,879萬2,305元 第39至40頁 492萬9,931元 第41至42頁 3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750萬元 第43頁 4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865萬6,000元 第45至49頁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1年12月1日合併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分有限公司。 5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440元 第77至78頁 合計 1億678萬4,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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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鑫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