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5號
PTDV,111,重訴,45,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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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鄞宗賢
賴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複代理人 顏愷璘律師
被 告 鄞啟東
莊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1 13年4月10日具狀之訴之聲明與同年8月29日傳真之訴之聲明 ,關於請求騰空返還土地,似有錯誤,爰依前述規定,再開 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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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