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林政宏
訴訟代理人 葉詩涵
李世明
被 告 黃方也合(即黃萬振之承受訴訟人)
黃亞煌(即黃金興之承當訴訟人)
陳建萌(即盧儷文之承當訴訟人)
許金元
陳明德
黃文徑
林再造
黃昆旗
黃昆明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昆誠
被 告 林水龍
訴訟代理人 黃臆儒
林瑞元
被 告 張淨雅
陳榮吉
林楷哲
陳俊翔
林敏如
許秀英
鄭宛珊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元
被 告 吳玉溱(即吳天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雀銀(即吳天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貞(即吳天德之承受訴訟人)
張財發(即張清泉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正
張友榮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鳳
被 告 黃和田
黃和川
黃寵助
黃鄭金英
黃耀德(即黃萬守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添旺
被 告 羅有元
羅東福
周玉華
吳金濱
吳振成
吳信忠
吳正雄
吳儀庭
羅偉賢
兼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定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兩造應依附表三所示補償金額相互補償。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黃萬守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黃耀德;被告張清泉於111年4月21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張財發;黃萬振於112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黃方也合;吳天德於112年4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玉溱 、吳雀銀、吳美貞,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親等關聯查詢 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519頁 ;本院卷二第31至35、137至142頁;本院卷三第115至123頁 ),黃耀德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具狀聲明張清泉、黃萬 振、吳天德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17頁;本院 卷二第45頁;本院卷三第113至114),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被告黃金興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6月16日,將其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 告黃亞煌,黃亞煌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71頁),經 原告及黃金興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83、93頁);被告盧 儷文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5月4日,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建萌,陳建萌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 第49頁),經原告及盧儷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83、87 頁),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 第17至111頁),其等承當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黃方也合、黃亞煌、許金元、陳明德、林再造、林水龍 、張淨雅、陳榮吉、林楷哲、陳俊翔、林敏如、許秀英、鄭 宛珊、吳美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 地依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 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分割之方法迄今不能協議決定,爰依民 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 地,並依附圖及附表二所示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系爭土 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建萌、黃文徑、黃昆旗、黃昆明、黃昆誠、吳玉溱、 吳雀銀、張財發、許家正、張友榮、郭錦鳳、黃和田、黃和 川、黃寵助、黃鄭金英、黃耀德、黃添旺、羅有元、羅東福 、周玉華、吳金濱、吳振成、吳信忠、吳正雄、吳儀庭、羅 偉賢、吳麗雪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及依附表三所示金額找 補等語。
㈡被告黃亞煌、陳明德、林水龍、張淨雅、陳榮吉、林楷哲、
陳俊翔、林敏如、許秀英、鄭宛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據其之前準備程序均稱:對原告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 ㈢被告黃方也合、許金元、林再造、吳美貞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 定,且兩造無法成立分割協議等節,有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7至4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屬實。系爭土地既屬兩造所共有,復未訂有不分割協議 ,原告請求分割,依上開規定,自屬有據。
㈡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 查:
⒈系爭土地上有如附表四所示建物,如附圖編號349⒆部分土地 為既有通路,如附圖編號349⒇、部分土地為空地,如附圖 編號349(A)為擬供作私設道路供通行使用之空地。又系爭土 地聯外道路為中和路、北興路,建物多沿中和路、北興路興 建等情,經本院會同兩造現場履勘明確,並囑託屏東縣東港 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有本院勘驗筆錄、屏東縣東港地 政事務所111年2月8日東丈法字第12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使用執照存根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101至127、321、327至329、405至407、411至41 3頁;本院卷二第251至29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 認定。
⒉就系爭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如附圖及附表二 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後大部分土地之形狀尚屬方整,且各 筆土地均有臨路或可藉私設通路對外交通。如附表四所示共 有人所有上開建物均能坐落於其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上,有 利於地上物之保全,各共有人受分配位置與土地使用情形大
致吻合,亦與到場當事人所表達意願相符,併斟酌系爭土地 之性質、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均衡等情事,堪認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案。 ㈢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 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 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未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其等自應 受金錢補償。本件關於計算金錢補償之標準,原告主張多數 共有人同意以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 作為補償標準,並提出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 卷一第35至57、65頁),本院審酌經徵詢兩造意見後,原告 及到場被告均表示同意此計算基準(見本院卷一第345、505 頁;本院卷二第152頁;本院卷三第164頁),及土地公告現 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 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認以系爭土地110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作為計算系爭土地分割 後共有人相互間應否補償及其金額之標準,尚屬適當。爰據 此計算本件應找補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並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㈣另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 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林再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訴外人即黃添旺之父 黃明賢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設定抵 押權;陳明德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林敏如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7至41頁)。茲上開抵押權人 經本院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規 定,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東港區漁會、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 ,依法應分別移存於林再造、黃添旺、陳明德、林敏如所分 得部分,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得分割情形,復 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分割,自有理由。經本院審酌 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均衡等情事,認如附圖及附表二之分割方案分割,並 依如附表三所示金額找補,為較妥適之方案,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五、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 所不得不然,本院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顯失 公平,而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一: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390.29平方公尺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政宏 1/27 162.61 1/27 2 林水龍 1/27 162.6 1/27 3 張財發 1/36 121.95 1/36 4 黃耀德 3223/96000 147.39 3223/96000 5 黃方也合 3223/96000 147.39 3223/96000 6 吳玉溱 1/108 40.65 1/108 7 吳雀銀 1/108 40.65 1/108 8 吳美貞 1/108 40.65 1/108 9 黃亞煌 1529/96000 69.92 1529/96000 10 郭錦鳳 1/36 121.95 1/36 11 許金元 1/108 40.65 1/108 12 陳明德 3/48 274.39 3/48 13 許家正 2/108 81.31 2/108 14 張淨雅 1/27 162.61 1/27 15 羅有元 1/72 60.98 1/72 16 黃文徑 12/480 109.76 12/480 17 陳榮吉 605/7200 368.91 605/7200 18 張友榮 1/36 121.95 1/36 19 林再造 1/27 162.61 1/27 20 林楷哲 1/27 162.61 1/27 21 黃和田 1529/96000 69.92 1529/96000 22 黃和川 1529/96000 69.92 1529/96000 23 羅東福 1/72 60.98 1/72 24 周玉華 1/24 182.93 1/24 25 黃昆旗 2/480 18.29 2/480 26 黃昆誠 2/480 18.29 2/480 27 黃昆明 2/480 18.29 2/480 28 陳俊翔 178/5760 135.67 178/5760 29 陳建萌 3/48 274.39 3/48 30 林敏如 1/27 162.61 1/27 31 吳金濱 1/108 40.65 1/108 32 吳振成 1/108 40.65 1/108 33 吳信忠 1/108 40.65 1/108 34 黃寵助 9/480 82.32 9/480 35 黃鄭金英 1529/96000 69.92 1529/96000 36 許秀英 2/96 91.46 2/96 37 鄭宛珊 178/5760 135.67 178/5760 38 吳正雄 1/108 40.65 1/108 39 吳麗雪 1/108 40.65 1/108 40 吳儀庭 1/108 40.65 1/108 41 黃添旺 2038/96000 93.21 2038/96000 42 羅偉賢 1/72 60.98 1/72
附表二:(面積:㎡)
分配位置編號 面積 分得共有人 權利範圍 349(A) 65.82 黃昆旗 287/6582 黃昆誠 286/6582 黃昆明 286/6582 黃鄭金英 267/6582 黃金興 267/6582 黃添旺 534/6582 黃寵助 1238/6582 黃方也合 2157/6582 黃文徑 1260/6582 349⑴ 142.19 林再造 全部 349⑵ 133.50 張淨雅 全部 349⑶ 130.76 林楷哲 全部 349⑷ 129.74 林政宏 全部 349⑸ 129.16 林水龍 全部 349⑹ 140.75 林敏如 全部 349⑺ 77.85 林再造 1/6 張淨雅 1/6 林楷哲 1/6 林政宏 1/6 林水龍 1/6 林敏如 1/6 349⑻ 23.47 許金元 1/3 許家正 2/3 349⑼ 18.16 郭錦鳳 全部 349⑽ 31.36 張財發 全部 349⑾ 31.36 張友榮 全部 349⑿ 78.53 張友榮 全部 349⒀ 75.98 張財發 全部 349⒁ 76.27 郭錦鳳 全部 349⒂ 92.29 許金元 1/3 許家正 2/3 349⒃ 255.52 陳明德 全部 349⒄ 225.69 陳俊翔 1/2 鄭宛珊 1/2 349⒅ 227.30 許秀英 8153/22730 陳榮吉 14577/22730 349⒆ 109.25 陳明德 3088/10925 陳俊翔 1364/10925 鄭宛珊 1363/10925 許秀英 985/10925 陳榮吉 4125/10925 349⒇ 145.00 黃耀德 全部 349 195.57 陳榮吉 全部 349 285.36 陳建萌 全部 349 142.71 吳正雄 1/3 吳麗雪 1/3 吳儀庭 1/3 349 120.10 吳玉溱 1/3 吳雀銀 1/3 吳美貞 1/3 349 121.03 吳金濱 1/3 吳振成 1/3 吳信忠 1/3 349 203.65 周玉華 全部 349 87.57 羅有元 全部 349 67.40 羅東福 全部 349 49.34 羅偉賢 全部 349 73.28 黃和川 全部 349 65.79 黃和田 全部 349 65.49 黃添旺 全部 349 55.78 黃鄭金英 全部 349 54.60 黃亞煌 全部 349 47.05 黃昆旗 1/3 黃昆誠 1/3 黃昆明 1/3 349 29.23 黃鄭金英 1/2 黃亞煌 1/2 349 29.22 黃添旺 全部 349 118.07 黃方也合 全部 349 67.80 黃寵助 全部 349 68.99 黃文徑 全部 349 102.31 黃文徑 全部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應為補償人及金額 黃亞煌 陳明德 羅有元 黃文徑 陳榮吉 黃和川 羅東福 周玉華 黃昆旗 黃昆誠 黃昆明 陳建萌 黃鄭金英 吳正雄 吳麗雪 吳儀庭 黃添旺 合計 應受補償人及金額 林政宏 658 4034 8930 24900 4594 1128 2156 6959 87 84 84 3684 1058 2324 2324 2324 2297 67626 林水龍 677 4149 9186 25613 4726 1161 2218 7158 90 86 86 3790 1088 2391 2391 2391 2363 69564 黃方也合 256 1572 3480 9702 1790 440 840 2711 34 33 33 1436 412 906 906 906 895 26350 吳玉溱 21 125 277 772 142 35 67 216 2 3 3 114 33 72 72 72 71 2097 吳雀銀 20 125 277 772 143 35 67 215 3 3 2 115 32 72 72 72 72 2097 吳美貞 20 125 277 772 142 35 67 216 3 2 3 114 33 72 72 72 71 2096 郭錦鳳 911 5581 12356 34451 6357 1561 2983 9628 121 116 116 5098 1464 3216 3216 3216 3178 93568 許金元 69 420 929 2591 478 117 224 724 9 9 9 383 110 242 242 242 239 7038 許家正 137 840 1859 5183 956 235 449 1448 18 17 17 767 220 484 484 484 478 14075 張淨雅 534 3273 7246 20205 3728 916 1750 5647 71 68 68 2990 858 1886 1886 1886 1864 54876 張友榮 399 2446 5415 15098 2786 684 1307 4219 53 51 51 2234 641 1409 1409 1409 1393 41004 林再造 246 1509 3340 9314 1719 422 807 2603 33 31 31 1378 396 869 869 869 859 25295 林楷哲 625 3827 8472 23623 4359 1071 2046 6602 83 80 80 3495 1004 2205 2205 2205 2179 64161 黃和田 137 838 1854 5170 954 234 448 1445 18 17 17 765 220 483 483 483 477 14043 陳俊翔 304 1862 4122 11492 2120 521 995 3212 40 39 39 1700 488 1073 1073 1073 1060 31213 林敏如 294 1801 3987 11117 2051 504 963 3107 39 37 37 1645 472 1038 1038 1038 1026 30194 吳金濱 10 63 139 388 72 18 34 108 1 1 1 57 16 36 36 36 36 1054 吳振成 10 63 139 388 72 18 34 108 1 1 1 57 16 36 36 36 36 1054 吳信忠 10 63 139 388 72 18 34 108 1 1 1 57 16 36 36 36 36 1053 黃寵助 71 434 961 2679 494 121 232 749 8 8 8 396 114 250 250 250 247 7272 許秀英 3 16 36 100 18 5 9 28 1 1 1 15 4 9 9 9 9 273 鄭宛珊 304 1864 4126 11505 2123 521 996 3215 40 39 39 1702 489 1074 1074 1074 1061 31246 羅偉賢 385 2360 5226 14572 2689 660 1262 4072 51 49 49 2156 619 1360 1360 1360 1344 39575 張財發 484 2963 6560 18290 3375 829 1584 5111 64 62 62 2706 777 1707 1707 1707 1687 49675 黃耀德 79 485 1073 2992 552 136 259 836 10 10 10 443 127 279 279 279 276 8125 合計 6664 40834 90406 252076 46512 11424 21828 70448 884 850 850 37298 10710 23528 23528 23528 23256
附表四:
建物坐落位置 建物 門牌號碼(均為屏東縣新園鄉) 所有人 附圖編號349⑴ 鐵皮屋 北興路27-2號 林再造 附圖編號349⑵ 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 北興路27-1號 張淨雅 附圖編號349⑶ 2樓磚造房屋 北興路27-2號 林楷哲 附圖編號349⑷ 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 北興路27-3號 林政宏 附圖編號349⑸ 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 北興路27-4號 林水龍 附圖編號349⑹ 2樓磚造房屋 北興路27-5號 林敏如 附圖編號349⑺ 廟 無 附圖編號349⑻⑼ 磚牆鐵皮屋 無 許家正 郭錦鳳 許金元 附圖編號349⑽⑾ 鐵皮屋 無 張清泉 張友榮 附圖編號349⑿ 2樓磚造房屋 北興路33-2號 張友榮 附圖編號349⒀ 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 北興路33號 張清泉 附圖編號349⒁ 2樓磚造房屋 無 郭錦鳳 附圖編號349⒂ 2樓磚造房屋 北興路33-1號 許金元 許家正 附圖編號349⒃ 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 北興路31-1號 陳明德 附圖編號349⒄ 3樓磚造房屋及鐵皮倉庫 北興路31-2號 陳俊翔 鄭宛珊 附圖編號349⒅ 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及1樓平房 北興路31-3號 陳榮吉 許秀英 附圖編號349 磚造鐵皮屋 無 陳榮吉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房屋及鐵皮屋 北興路35、35-1號 盧儷文 附圖編號349 2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6-10號 吳正雄 吳麗雪 吳儀庭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房屋 無 吳天德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房屋及2樓磚造房屋 無 吳金濱 吳振成 吳信忠 附圖編號349 3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6-1、86-2號 周玉華 附圖編號349 2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6號 羅有元 附圖編號349 2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6號 羅東福 附圖編號349 2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6號 羅偉賢 附圖編號349 3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8-2號 黃和川 附圖編號349 3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8-3號 黃河田 附圖編號349 3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8-1號 黃添旺 附圖編號349 4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8-5號 黃鄭金英 附圖編號349 4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8號 黃金興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鐵皮屋 無 黃昆旗 黃昆誠 黃昆明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鐵皮屋 無 黃鄭金英 黃添旺 黃金興 附圖編號349 鐵皮屋 無 黃文徑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房屋及2樓磚造房屋 中和路82號 黃文徑 附圖編號349 1樓磚造鐵皮屋 無 黃寵助 附圖編號349 鐵皮涼棚 無 黃寵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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