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0號
PTDV,110,重訴,90,2024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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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陳仁璋


李雪如
傅松
鍾昭財
徐水銓
徐顯民
徐啓誠

徐文理
徐文曲
徐顯生
呂惠珠
劉坤奇
葉慧玲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健堂
被 告 鄭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鄭珠會
趙韋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錦杏
被 告 莊榮利
吳佩香
莊凡依
莊協

莊蕙文

上 列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
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
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者,即應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
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3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民國112
年11月29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
用之。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1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
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62萬913元,
惟該裁定係民訴法第77條之1第5項修正施行前所為,依前開
說明,本件並無該規定適用之餘地,本院自不受前開裁定之
拘束,倘原裁定認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有誤,自應由本院重行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有所不足,即
應命其補繳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49號裁定意旨
參照)。原告雖已依前開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萬4,344
元,然原告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於起訴後一部撤回、變
更、擴張或減縮其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業已變更
,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4,028萬7,56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並應依民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6萬6,5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萬4,344元,尚應
補繳3萬2,2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2208)。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
編號 被告 占用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 占用面積① (㎡) 112年1月公告現值②(元/㎡) 價額①×② (新臺幣,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陳仁璋 麟洛鄉麟平段698地號 826.89 合計1,447.65 1,800 2,605,770元 620.76 2 傅松華 麟洛鄉麟平段698地號 50.38 合計371.08 1,800 66,744元 244.63 59.92 16.15 3 莊榮利 東港鎮大潭新庄段252地號 952.74 合計1,451.94 2,800 4,065,432元 499.2 4 徐水銓、徐顯民徐啓誠徐文理徐文曲、徐顯生(即徐林月嬌之繼承人) 東港鎮船頭段633地號 229.18 229.18 5,200 1,191,736元 東港鎮船頭段636地號 1580.6 1580.6 5,200 8,219,120元 東港鎮船頭段636-1地號 1656.03 1656.03 5,200 8,611,356元 東港鎮船頭段637號 26.96 26.96 4,700 126,712元 東港鎮船頭段640地號 614.05 614.05 5,200 3,193,060元 5 劉建堂劉坤奇 東港鎮船頭段633地號 892.38 892.38 5,200 4,640,376元 東港鎮船頭段636地號 458.14 458.14 5,200 2,382,328元 東港鎮船頭段636-1地號 600.86 600.86 5,200 3,124,472元 6 鄭張秀鳳 枋寮鄉中山段580地號 26 26 4,144 107,744元 7 趙韋雯 枋寮鄉新地段369地號 627.87 627.87 740 464,624元 枋寮鄉新地段373地號 432.03 432.03 780 336,983元 枋寮鄉新地段387地號 2.71 2.71 740 2,005元 枋寮鄉新地段389地號 436.5 合計701.84 780 547,435元 208.15 57.19 枋寮鄉新地段1076地號 0.6 0.6 780 468元 合計 40,287,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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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