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71號
PTDV,109,司執消債清,71,20240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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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詠如即蕭雅如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㈠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9228分之13076;㈡車牌號碼797-MEX號 機車;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 幣(下同)961元;㈣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股 ,價值為3,12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7日國壽字第10805083 4號函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7日台壽字第1 080002259號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經本院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 行變價程序,截至113年2月27日止,經6次公開拍賣均無人 買受,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認應返還債 務人。又上開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797-MEX號機車,係101年 出廠,車齡已有12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 ,爰不予處分。另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961元及股份價值3,1 22元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 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 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 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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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