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66號
PTDM,113,金簡,166,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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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瑋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瑋致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瑋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 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除該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 ,其餘條文均於公布日施行,亦即自000年0月0日生效(下稱 新法)。修正前該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法則移 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 比較,以新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然行為人所犯洗錢 之特定犯罪,如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 之旨,關於有期徒刑之科刑不得逾5年。另該法關於自白減 輕其刑之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新法再修正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上開修法歷程,已將自 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由「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雙重要件,而限縮適用之範圍。顯非單 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核屬刑法 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 依上開說明,自應就上開法定刑與減輕其刑之修正情形而為 整體比較,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⒊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本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處刑,被告無從於審判中自白,本應從寬認定,則 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113年7月31 日修正前之規定,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 ,且得再依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依新法之規 定,其科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且不得再 依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是整體比較結果,以修 正前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提供向鍾祐修 借得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為,幫助他人詐取告訴人之財物及幫助 詐欺集團於提領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一行 為觸犯上述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本案犯 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 ,被告無從於審判中自白,應從寬認定。爰就其所犯幫助一 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 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 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幫助 他人向告訴人詐欺取財,致其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並使國 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另 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適 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年齡、犯罪之動機、手段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 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 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 行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三、至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 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 開犯罪所得或取得其他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88號
  被   告 曾瑋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曾瑋致明知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 常經驗,可預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以遂行其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 0月11日17時5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 」昭勝門市,以店到店交貨便方式,將其前向友人鍾祐修(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借得由鍾祐修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之提款卡,寄交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收受使用,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112年10月13日15時7分前某時,透過LINE連繫在網路賣 場上販售童裝商品之王羽喬,佯稱欲向王羽喬購買包屁衣商 品,然因賣場交貨便之付款連結有異常,需由王羽喬與銀行 進行驗證等語,再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羽喬要求其配合 驗證手續操作網路轉帳,王羽喬因而陷於錯誤,遂於112年1 0月13日15時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匯新臺幣9萬9986元至 上開合庫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王羽喬匯款後察覺有 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羽喬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瑋致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羽 喬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鍾祐修證述明確,且有證 人鍾祐修上開合庫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暨交易明細、告 訴人所提供對話紀錄截圖暨轉帳匯款明細,及被告所提供對 話內容截圖等在卷足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之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琬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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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