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0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潼修
選任辯護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 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附表:
編號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1 附表一編號1「匯款時間」欄 111年3月22日10時15分許 112年3月22日10時15分許 告訴人吳玉淑 2 附表一編號2「匯款時間」欄 111年3月21日10時42分許 112年3月21日10時43分許 告訴人廖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