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49號
PTDM,113,訴,24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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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859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大麻種子 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 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 淨重20公克以上及大麻種子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初某 日下午8時許,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貓仔」之成年人(尚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 8歲之人),購入逾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 及大麻種子1包,並由「貓仔」將上開毒品親自送到甲○○位 於屏東縣○○市○○路00巷0弄00號居所,而自斯時起不法持有 之。嗣因警偵辦甲○○另案販賣毒品案件而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12時21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址居所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海洛因33包(純質淨重 合計65.8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純質淨重合計39.67公 克)、大麻1包(驗前淨重12.88公克)及大麻種子1包等物,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5、17至15、17至23頁;偵卷第97至 101頁;本院卷第58、70頁),復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54 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37、 39至59、93至163頁;偵卷第155至169頁),並有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海洛因33包、甲基安非他命12包、大麻1 包及大麻種子1包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33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純質淨重合計65.85公克;鑑 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 淨重合計39.67公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 示);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1包,經送同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2. 88公克;驗後淨重12.83公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3「備 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大麻種子,經檢視外 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 中4顆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20%,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500號鑑定書、113年3月21日調科壹 字第1132390404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 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79至4219D190)暨檢驗照片、 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522D010至4522D011)在卷可查( 見偵卷第173、175至177、191至237、247、249頁),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二、按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 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性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 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例如對竊盜慣犯同時宣 告強制工作),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 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 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 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 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 13年1月23日為警執行搜索而查獲本案後,固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至32、85至86頁;不起訴處分書關 於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誤載為113年2月23日),但揆諸前揭 說明,因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之不法內涵較高,施用行為不得 吸收持有超過法定數量之毒品行為,且此持有超過法定數量 毒品犯行之刑罰,亦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屬於保安 處分不同,可併予諭知,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本院 自仍應就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 大麻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又被告具體持有 之第二級毒品雖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別,然抽象上皆屬 第二級毒品,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 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 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僅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 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 一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分別僅構成單純 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 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4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 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㈡、被告自112年12月初某日下午8時許購入毒品時起至000年0月0 0日下午12時21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大麻種子,均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 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皆僅論以單純 一罪。又被告係於同時、地向「貓仔」購入而持有上開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及大麻種子,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明知國家對於毒品之 禁令,猶購入逾純質淨重10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逾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及大 麻種子而非法持有之,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兼衡其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 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持有毒品 之數量,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33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 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均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白色 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等情,亦有前 引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 32390404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且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 犯行有何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大麻種子1包,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除其中經鑑驗用罄之大麻種子20顆,因已失違禁物之性質, 毋庸宣告沒收外,剩餘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
㈢、至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亦未能證明與被告上開犯行具 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33包 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2、45所示。 2.鑑定結果: ⑴編號1至26:呈碎塊狀,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79.62公克(驗餘淨重79.55公克),純度42.65%,純質淨重33.96公克。 ⑵編號27至32、45:呈白色粉末狀,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3.77公克(驗餘淨重53.72公克),純度59.31%,純質淨重31.89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2包 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至44所示。 2.鑑定結果:呈白色結晶狀,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3之純度72.7%,所含純質淨重7.369公克,編號34之純度78.8%,以此結果合併推估編號34至44所含純質淨重32.301公克。 3 大麻 1包 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所示。 2.鑑定結果:呈菸草狀,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88公克,驗餘淨重12.83公克。 4 大麻種子 1包 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所示。 2.鑑定結果: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4顆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20%,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檢品淨重0.93公克。 5 不明白色粉末 1包 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所示。 2.鑑定結果:呈白色粉末狀,淨重156.09公克(驗餘淨重155.99公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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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