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