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84號
PTDM,113,聲,984,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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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 保 人 田燈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燈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田燈元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40,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其釋放。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原金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共21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所處之罪名(維 持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罪數),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 (共2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5月8日確 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 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代為執行,被 告經臺北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3年7月15日北市警文二 分刑字第1133006720號函文、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影本、臺 北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 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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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