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哲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30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哲堯願提出新臺幣(下同) 1萬元之保證金,因為目前手骨已經斷了,手骨部分要自費4 萬元,希望可以停止羈押,以出所負擔上開醫療費用等語。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 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確保刑 罰執行之目的,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 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 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 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傳、拘無著,經本院通緝 後,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始緝獲,並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應予羈押,故命聲請人自是日起羈押3月在案,有該次訊 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聲請 人經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 品犯嫌,復有卷內相關書、物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聲請人前 於80年、81年、84年、110年均有審理、執行通緝紀錄,又 本案亦係經緝獲始歸案,顯見聲請人先前已有規避審判、執 行之高度傾向,故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是聲請人 於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 ㈡考量聲請人於本案犯行所呈現之罪質及所涉保護法益之內容 ,暨其對法尊重之態度及意識,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 、上開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聲請人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暨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綜合上情,依 比例原則加以考量,酌以聲請人前於訊問中已陳明無力具保 等情,本院認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接 受科技設備監控等手段,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因認對聲請人續行羈押尚屬適當。
㈢聲請人雖以其需接受治療為由請求停止羈押等語。惟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謂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 難痊癒者,係指該羈押之被告現在罹有疾病,非離開看守所 ,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復原而言。被告前次聲請時,業 經法務部○○○○○○○○衛生科人員覆以:衛生科人員每周一至五 均有醫師至屏東看守所看診,如係針對被告所罹患之病症, 每周皆會安排家醫科或一般內科,若經醫生判斷病情較為嚴 重,會將其戒護至屏東基督教醫院等語,有本院113年9月5 日刑事裁定在卷可參,復參之法務部○○○○○○○○檢送之轉診單 及診斷證明書(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0號卷第219至221頁 ),可見聲請人確可在護送醫療機構診療之情形下,為一定 之診治,自無聲請人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而無法使之 痊癒停止羈押之情形。
四、此外,本案查無聲請人有其餘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 情形存在,故聲請意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可取,故聲 請人前揭羈押理由、必要性尚存,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