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葉俐伶
被 告 簡廷宇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7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