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84號
PTDM,113,簡上,8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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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啓峰


徐宏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6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4 條、第291 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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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