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24號
PTDM,113,簡,924,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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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王國勝之妻王麗惠」之記載 ,應更正為「王國勝之妻陳麗慧」;第8行關於保護令內容 之記載,應補充「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 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12周,每周至少2小時」;第10 行關於「於113年2月24日10時34分許」之記載,應補充為「 於113年2月24日10時34分許(尚在保護令之效力時效內)」外 ,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4日10時34分許,在民事保護令內 容中所指定被告應遠離之處所,多次騎乘機車來回並拍照之 行為,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未能確實遵守限制, 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所 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被告之 犯案動機、手段、目的、情節、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37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妻王麗惠之胞兄,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有家庭暴力 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家 護字第14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諭令甲○○ 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 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跟蹤之聯絡行為;甲○○ 應遠離乙○○位於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之住所至少100公尺 。甲○○於112年7月18日經警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其明知上 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2月24



日10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乙○ ○位於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之住所門口處,以此方式違反 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本案保護令影本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相 對人約制查訪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宗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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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