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晏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二十八至四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曹晏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2日止,被告業已履行 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 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2年度緩字第368號卷宗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6、28至4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 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薈 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暨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 告書暨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盧森堡商普瑞 得有限公司鑑定書、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暨中文翻譯、法商賽玲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 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 ,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
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 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7所示物品,觀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 告書內容並未提及(見警卷第160頁),且卷內亦無相關經鑑 定為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鑑定資料,尚難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LV」商標之皮包 15件 2 仿冒「LV」商標之皮夾 3件 3 仿冒「LV」商標之吊帶 1件 4 仿冒「LV」商標之零錢包 1件 5 仿冒「LV」商標之絲巾 1件 6 仿冒「LV」商標之緞帶 12件 7 仿冒「LV」商標之防塵袋 11件 8 仿冒「LV」商標之圍巾 1件 9 仿冒「LV」商標之紙盒 16件 10 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 8件(含警方購證) 11 仿冒「CHANEL」商標之緞帶 3件 12 仿冒「CHANEL」商標之紙盒 10件 13 仿冒「CHANEL」商標之防塵袋 7件 14 仿冒「CHANEL」商標之零錢包 2件 15 仿冒「CHANEL」商標之圍巾 2件 16 仿冒「CHANEL」商標之紙袋 1件 17 仿冒「CHANEL」商標之紙盒套 7件 18 仿冒「GUCCI」商標之紙盒 10件 19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 5件 20 仿冒「GUCCI」商標之防塵袋 5件 21 仿冒「GUCCI」商標之圍巾 5件 22 仿冒「GUCCI」商標之絲巾 3件 23 仿冒「GUCCI」商標之緞帶 3件 24 仿冒「GUCCI」商標之紙袋 1件 25 仿冒「HERMES」商標之紙盒 7件 26 仿冒「HERMES」商標之防塵袋 11件 27 仿冒「HERMES」商標之絲巾 4件 28 仿冒「HERMES」商標之皮包 7件 29 仿冒「BURBERRY」商標之皮包 3件 30 仿冒「BURBERRY」商標之紙盒 1件 31 仿冒「BURBERRY」商標之防塵袋 2件 32 仿冒「DIOR」商標之紙盒 2件 33 仿冒「DIOR」商標之口紅 2件 34 仿冒「DIOR」商標之皮包 3件 35 仿冒「DIOR」商標之防塵袋 1件 36 仿冒「PRADA」商標之皮包 4件 37 仿冒「PRADA」商標之防塵袋 3件 38 仿冒「PRADA」商標之紙盒 2件 39 仿冒「LONGCHAMP」商標之皮包 2件 40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之包包 2件 41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之防塵袋 2件 42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之紙盒 2件 43 仿冒「BALENCIAGA」商標之皮包 1件 44 仿冒「CELINE」商標之皮包 1件 45 仿冒「CELINE」商標之防塵袋 1件 46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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