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耀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耀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被告於經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其內容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 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040、4219D041)各1紙
在卷可參,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 ,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 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3848公克,驗餘重量0.334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2.7268公克,驗餘重量2.7210公克) 3 毒品吸食器 1組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69號
被 告 劉耀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耀華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2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觀察 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 察官於110年10月26日通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詎劉耀華猶不知悔悟,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18日某時許,在其 屏東縣○○鄉○○路00號住處之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中點火燒烤,以口鼻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
113年1月19日23時44分許,經劉耀華自願同意搜索,在其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包及毒品吸食器1組,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而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耀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員警偵查報告、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毒品吸食器1 組照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 名對照表(編號:0000000U0105)、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2月 22日東警分偵字第11330449900號函檢附屏東縣檢驗中心檢 驗報告(編號:R113X0013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分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被告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 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侯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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