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彭鈺勝
被 告 楊添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50號,原案號:1
13年度交易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 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