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39號
PTDM,112,附民,1139,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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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9號
原 告 張明琼
被 告 鍾秉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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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