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33號
PTDM,111,原訴,33,202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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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候承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候承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候承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111年度原訴字第33號 第一審判決,並由同居人於同年月11日收受判決,有本院判 決書、本院送達證書1份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71-188 、195頁),上訴期間應自翌日(即同年月12日)起算20日 ,再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故上訴人最遲應於同年8月5日提 起本件上訴。上訴人嗣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7月30日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聲明上訴,有其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可查,惟 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 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 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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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