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8號
ILDV,113,除,28,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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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1 潘宜岑 民國113年3月19日 新臺幣670,000元 TH32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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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