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9號
ILDV,113,訴,279,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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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李淑娥
被 告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15時,
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
年9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依前述
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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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