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張穎仁
林文欽
林威良
被 告 宜蘭縣四季游泳會
法定代理人 彭春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宜蘭縣四季游泳會之會員資格存
在等情。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