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8號
ILDV,113,補,208,202409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李碧雄
邱素珠
李國興
李南山

李錫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塗銷地上權等訴訟,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
、住居所等資料,是原告起訴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故原告
自應補正提出所述被告「薛榮連之全體繼承人」、「薛林
忍之全體繼承人」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並應
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
之戶籍謄本(含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情形),並按補正後之被
告人數附具準備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