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51號
ILDV,113,消債更,51,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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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鄭士緯
代 理 人 黃郁舜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及債務 人各自所提具體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二、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 不可以影本代之)到院。
三、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 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 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 冊供核。
四、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



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有無提供住宿、膳食 、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 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 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五、聲請人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2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七、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 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 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及所領取滿期保 險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並將所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八、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即113年8月28日)前2年期間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中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正繫屬 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之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供查核 。
十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二、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人,請說 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8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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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