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蔡美慧
張文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美慧、張文金係被繼承人張新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之配偶及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新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新堯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