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37號
TCDV,106,訴,193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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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3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   告 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進億
被   告 黃鉞幻即黃宭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現在餘額欄)、利息(積欠利息起訖日欄)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4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志公司)、邱進億黃鉞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立志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起向原告借款 如附表初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邀同被告邱進億黃鉞幻為 連帶保證人,其中利率、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被告立志公 司依約應按月繳付本息,如逾期未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 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立志公司於106年3月10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對原告一切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各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邱進億黃鉞幻為被告立志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1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影本1份、撥款申請書影本1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2紙、放 款歷史利率查詢1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1份等 為證(見本院卷第2至23頁)。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 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 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 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 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立志公司向原 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因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 所定之違約事項,上開借款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立志 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而被告邱進億黃鉞幻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表示:(年.月.日)┌──┬────┬────┬─────────┬───┬───────┬────────────────┐
│編號│初放金額│現在餘額│借款期間 │ 利率 │積欠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 │ │ │ │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左列約 │
│ │ │ │ │ │ │定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左列約定利率20%計付。 │
├──┼────┼────┼─────────┼───┼───────┼────────────────┤
│ 1 │240萬元 │106萬 │104.6.18~107.6.18 │3.14% │自106.2.19起至│自106.3.20起至清償日止 │
│ │ │56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2 │60萬元 │26萬6400│104.6.18~107.6.18 │3.14% │自106.2.19起至│自106.3.20起至清償日止 │
│ │ │元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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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